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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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30526576785218U | 准予登记通知书 | 按资质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土木建筑、建筑安装、市政道路施工、桥梁施工、装饰装修、钢结构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供电系统运行看管及维护、电力通讯配套设备维修。开发及销售:高低压电气设备、五金、建材(不含木材)、钢材、劳保用品、机电设备、电力物资、电力设备。供电、售电;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1-08-12 | 2064-08-20 | 邢台市任泽区行政审批局 | |
2 | 邢审批﹝2020﹞1305000322009111000238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许可 | 2020-09-28 | 2099-12-31 | 邢台市审批局 | |
3 | 邢审批﹝2020﹞130500032200927100008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许可 | 2020-09-27 | 2099-12-31 | 邢台市审批局 | |
4 | 130526000013996 | 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 按资质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土木建筑、建筑安装、市政道路施工、桥梁施工、装饰装修、钢结构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供电系统运行看管及维护、电力通讯配套设备维修。开发及销售:高低压电气设备、五金、建材(不含木材)、钢材、劳保用品、机电设备、电力物资、电力设备。供电、售电;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4-08-21 | 2099-12-31 | 邢台市任泽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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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冀0503民初1726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峰 被告: 王建彬,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 解除对被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任县经济开发区润德路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任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09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冀0503民初1726号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聚航公司名下位于任县经济开发区润德路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任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并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聚航公司、庞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上查封、冻结价值共计855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04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冀0526民初9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 | 190000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支付原告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0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冀0526民初9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9-04-08 |
5 | 其他 | (2019)冀0526民初24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0 | 解除对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22 |
6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冀0526财保57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青青家园支行的账号13×××38资金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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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 | 任县人民法院 | 2019-04-25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冀0526民初95号 | 其他 | -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