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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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系方式无效 | 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邮箱。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 | --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10-17 | 冀建建市函〔2023〕241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浙0324执2159号 | |
3 |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1715:00:00,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在郭溪街道浦东村,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三中队2020-05-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三中队2020-05-19 ...更多 | 16000 |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5-19 | 温瓯综法处字〔2020〕第003-005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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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4770 | (2024)浙0324执781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4-03-1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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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税)许准字﹝2022﹞第(610)号 | 330382240424898716143 | 业务需要 | 2022-01-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2 | 330000240401883229518 | 33000024040188322951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4-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330000240125846096335 | 3300002401258460963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1-25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330000221208804494355 | 330000221208804494355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2-12-0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330301211117896085980 | 33030121111789608598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2021-11-17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6 | 330000220419886065013 | 33000022041988606501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4-1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空 | -- | 市政施工企业(包括城市照明、预制构件、管道等专业承包)资质核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 | -- | -- | 综合执法局 | |
8 | 330000191202216060424 | (乐税) 许受字 〔2019 | 关于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12-0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9 | 330301210225830317186 | 330301210225830317186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2-2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10 | 空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变更) | -- | -- | 市住建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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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24执7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0324执781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4-04-24 |
2 | -- | (2024)浙0382民初344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4-04-07 |
3 | -- | (2023)浙0324民初5949号 | 被告 | 原告: 永嘉县康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94770 | 一、限被告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康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947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9477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永嘉县康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2097.5元,由被告许正昌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30 |
4 | 其他 | (2023)浙0324执305号 | 其他 | - | -- | -- | 2023-01-30 |
5 | 其他 | (2022)浙03民终5365号 | 被上诉人 | - | 89178 | 一、维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反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本诉受理费负担部分;三、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工程款89178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9178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1014.50元,二审受理费2029元,均由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0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2民再58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22-09-1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12民申62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2-08-29 |
8 | 合同纠纷 | (2021)浙0327民初1443号 | 原告 | - | 17185739.01 | 一、苍南港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692435.17元并支付利息3493303.84元;
二、驳回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苍南港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64387元,由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9289元,由苍南港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098元;反诉受理费19765元,由苍南港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95元,由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70.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苍南港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324执696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324执696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2-03-1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202民初4112号 | 被告 | 原告: 泰州市展鸿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1455480 | 一、被告陈元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展鸿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19600元及违约金335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111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陈元康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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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C某某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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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24民初154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2024)浙0324民初154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3 | -- | (2024)浙03民终181号 | 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6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354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高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324民初5949号 | 被告 | 原告: 永嘉县康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4354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高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3民终3134号 | 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3 | |
8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3)浙0324民初86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初139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诉前调1014号 | 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