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克亮
91320982468396039A
3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85号
盐城市大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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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20982468396039A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营范围
2021-09-27
2099-12-31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2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3
大国税许准字〔2018〕第528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1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1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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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
﹝SPJ011﹞公司变更﹝2020﹞第08040006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86-06-10
2099-12-31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SPJ103﹞登字﹝2022﹞第0701009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86-06-10
2099-12-31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
6
大国税许受字〔2018〕第606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3 月n 1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3 月n 1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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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大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苏民申455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11-02
2
合同纠纷
(2017)苏0982民初2757号
原告
原告:
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10178.75
一、被告江苏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178.75元。 二、驳回原告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江苏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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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3
劳动争议
(2016)苏09民终490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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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9
4
劳动争议
(2016)苏0982民初3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5617
一、被告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工资差额人民币15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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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5)大民初字第01638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盐城甬升食品有限公司,丁巧龙
196000
一、被告甬升食品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196000元,并承付该款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被告甬升食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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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