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中民营企业
刘国远
9141052355961402XH
500万元人民币
-
汤阴县城关永通路东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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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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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4800000
--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2-12-24
〔2022〕安仲案字第6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9-08-12
〔2019〕豫0523执1129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523执恢7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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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2
合同纠纷
(2020)豫0523执14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阴县五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刘国远、刘建杰、王丽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控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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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3
合同纠纷
(2020)豫0523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阴县五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刘建杰,刘国远,W某某
1526738
一、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49.5万元,按照月利率8.4‰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49.5万元按照逾期贷款月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村银新借字2016第10009号合同项下贷款利息31738元; 三、被告汤阴县五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L某某、L某某、W某某对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阴县五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L某某、L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1元,减半收取9270.5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12790.5元,由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汤阴县五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L某某、L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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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523执11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豫05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L某某等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Y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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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5
合同纠纷
(2018)豫0523民初2676号
被告
原告:
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80353.96
一、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000元、利息56353.96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1‰加收50%计算); 二、被告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计1953.5元,由被告Z某某、X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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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8)豫0523财保136号
被申请人
-
180000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X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汤阴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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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7
追偿权纠纷
(2018)豫0523执94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17)豫052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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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8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523民初2656号
原告
原告:
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准许原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的起诉。
2017-10-21
9
追偿权纠纷
(2017)豫0523民初2656号
原告
原告:
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S某某
89875.8
被告Y某某、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89875.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S某某对被告Y某某、Y某某偿还上述债务分别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连带给付责任。被告、S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Y某某、Y某某进行追偿; 驳回原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0元,由被告Y某某、Y某某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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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10
合同纠纷
(2016)豫0523民初216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被告:
刘国远,W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189004.12
一、被告L某某、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下欠借款本金1171057.27元、利息17946.8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1日)及从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8.32%上浮50%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享有对被告L某某、W某某所有的抵押房产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W某某上述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1元,由被告L某某、W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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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523民初51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豪辰服饰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9-03-2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523民初2676号
被告
原告:
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汤阴县汇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8-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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