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陈卫锋
91150422699472430N
800万元人民币
-
赤峰市巴林左旗乌兰达坝苏木新立村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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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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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10000元
10000
国家税务总局巴林左旗税务局
2018-10-25
巴左税罚〔2018〕48号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2016-03-01
〔2016〕内0422执600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C1500002014083210135149
新标准
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变更申请2018
2020-01-21
2024-08-12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内0404执6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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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内0404民初2589号
被告
原告:
陈某1
被告:
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
4844000
一、被告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1借款本金242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并以借款本金422000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7元,由被告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7-21
3
其他
(2016)内0422执11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6-05-1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内0422执11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5-1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内0422执6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5-1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巴民初字第350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
755800
一、被告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325000元,利息105800元。 二、被告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本金155000元自2013年3月28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Y某某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内蒙古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以170000元自2013年7月9日始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Y某某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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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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