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小君
91440101078411010W
3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西街25号-3C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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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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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3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24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14
〔2020〕粤2072执3218号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07-10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11-03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8-24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0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2072执3218号
2020-04-14
(2019)粤2072民初8650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971执21896号
2019-08-15
(2018)粤1971民初29620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8民初9314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Q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
103343.14
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343.1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元。 三、被告Q某某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W某某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Q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负担1626元;由原告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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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执2189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1971执21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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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2072执32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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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16218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Q某某
387902.7
一、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8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3858.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200元、保险服务费2844元; 三、被告W某某、Q某某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7.42元、保全费2551.58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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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执保3611号
其他
-
--
--
2019-06-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29620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W某某
454210.09
一、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42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30421.4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131.64元、担保费3657元; 三、被告Q某某、W某某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Q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56.2元(原告广东粤富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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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892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
111938.16
一、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938.16元; 二、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3938.16元为基数,按月息3%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7.65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Q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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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Q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24
2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厂、X某某、W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8民初9314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箱厂,Q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W某某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1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8民初19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永辉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丰纸厂,X某某,W某某,广州市白云区银丰纸箱厂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民初8926号
其他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06-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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