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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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8200714525239382 | 330108200714525239382 | 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7-14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000220825854882029 | 3300002208258548820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8-25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330000220216845891786 | 33000022021684589178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02-17 | 2099-12-31 | 厅政务服务中心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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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155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澳禾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准许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澳禾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2-31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浙0104民初67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大千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61500 | 一、被告深圳大千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大千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未付的上述第一项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35元,合计人民币1304元,由被告深圳大千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大千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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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皖0121民初2153号 | 其他 | -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155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澳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