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李金民
91420800673679580G
15000万元人民币
-
荆门市漳河新区爱飞客小镇众创中心E3栋
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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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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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83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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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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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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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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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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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违法
其他
罚款500元
500
荆门市掇刀区地方税务局
2018-03-28
荆地税掇简罚〔2018〕32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141024828728279040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关于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业务
2024-04-03
2099-12-31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2
D242112959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增项
2019-01-02
2024-06-3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0802执737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终结(2018)鄂0802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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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鄂0802执262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17)鄂08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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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3
合同纠纷
(2018)鄂0802民初2155号
原告
原告:
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7716591.85
被告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60605.85元和违约金23559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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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七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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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5
其他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扣划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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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6
其他
(2018)鄂0802财保94号
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宝区X镇X村X组X幢X号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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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鄂0802执26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598191.3
一、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9095.65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9095.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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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鄂08民终664号
被上诉人
-
588087.6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 二、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4043.8元; 三、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4043.8元; 四、驳回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二项、第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57元,减半收取24728.50元,由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3244.80元,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1.85元,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7元,由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46489.58元,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3.71元,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3.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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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6)鄂080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荆门市天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荆门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379571
驳回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57元,减半收取24728.50元由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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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中一钢结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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