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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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018112405001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明 | 2024-05-09 | 2024-05-24 | 都江堰市公安局 | |
2 | 51182402405001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炸药 | 2024-06-01 | 2024-06-01 | 石棉县公安局 | |
3 | 510181124050008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明 | 2024-05-09 | 2024-05-24 | 都江堰市公安局 | |
4 | 510181124050013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明 | 2024-05-09 | 2024-05-24 | 都江堰市公安局 | |
5 | 51182412405000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炸药 | 2024-05-25 | 2024-05-25 | 石棉县公安局 | |
6 | 51182402405002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雷管 | 2024-06-01 | 2024-06-01 | 石棉县公安局 | |
7 | 511824024050015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炸药 | 2024-05-31 | 2024-05-31 | 石棉县公安局 | |
8 | 510181124050016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明 | 2024-05-14 | 2024-05-29 | 都江堰市公安局 | |
9 | 51018202405003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承揽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 2024-05-13 | 2024-05-28 | 彭州市公安局大保大队(筹) | |
10 | 51018202405001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承揽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 2024-05-09 | 2024-05-24 | 彭州市公安局大保大队(筹)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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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青28民终787号 | 上诉人 | - | 113200 | 一、维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1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开具金额为81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完毕”;
二、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即“被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集装箱房6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完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案涉6只集装箱归上诉人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所有;
四、驳回被上诉人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由被上诉人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5 |
2 | 合同纠纷 | (2020)青2801民初2447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113200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集装箱房6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完毕;
三、被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开具金额为81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完毕;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负担550元,反诉被告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7 |
3 | 其他 | (2017)川05民终421号 | 第三人 | - | 6508000 | 准许宜宾市南溪区和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56元,减半收取28678元,由宜宾市南溪区和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宜宾市南溪区和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57356元,应退2867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14 |
4 | 合同纠纷 | (2017)川0502民初24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宜宾市南溪区和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 | 6508000 | 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和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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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青2801民初2447号 | 被告 | 原告: 格尔木天安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租赁合同,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2020-09-17 | |
2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创力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9-08-22 | |
3 | 其他 | (2017)川05民终421号 | 其他 | -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7 | |
4 | 其他 | (2016)川1802民初199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