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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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沪0114执354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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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5-07-01 |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分局 |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15-11-03 |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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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沪0114执35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0)沪0114执3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6-24 |
2 | 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2010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 | 231000 | 被告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价款231000元,并偿付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以2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上述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0元,财产保全费1825元,合计诉讼费4207.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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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2010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