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5-12 | 〔2016〕云0102执154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云0102执1548号 | 2016-05-12 | (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64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530100D00000000072361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04-09-02 | 2024-09-01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6)云0102执154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08 |
2 | 合同纠纷 | (2016)云01民终695号 | 上诉人 | - | 5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6-04-13 |
3 | 合同纠纷 | (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64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62816.2 | 一、解除原告F某某与被告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二、被告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38000元(已扣除被告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1日支付的租金人民币25000元),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租金人民币16333.3元。
三、被告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482.9元。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云南建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