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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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3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粤0306执4730号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2 | -- | |
4 | 虚构药品销售流向 | 警告 | -- |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11-08 | 南食药监药罚〔2016〕7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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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3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1-29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2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1-29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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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桂0103执11818号 | 2021-07-13 | (2020)桂0103民初8224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粤0306执4730号 | 2020-03-12 | (2019)粤0306民初1387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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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aa7710333 | -- | 生物制品(除疫苗);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450100341041 | -- | 核发检验标志 | -- |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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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2995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泛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 | 108700 | 1、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泛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8700元;2、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泛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2-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执1181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执11818号 | 被执行人 | - | 190377.22 |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90377.2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7-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8224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 | 177500 | 一、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500元;
二、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7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6元,由原告广西玉林民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 ...更多 | 2021-01-20 |
5 | 合同纠纷 | (2019)粤0802执814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粤0802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1-2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粤0802民初7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吴华欣,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 | 1950000 | 限被告W某某、W某某、W某某、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7年11月2日止,以19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H某某。
若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3384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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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民初1387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海湛医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