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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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孝民初字48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G某某,孝义市新峪煤矿学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 | 66372.66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赔付原告Y某某47320元,给付被告G某某19052.6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元,由被告G某某承担300元,被告新峪学校承担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