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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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荆东国税 许变更准字〔2017〕第5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7-05-09 | 2099-12-31 | 荆门市东宝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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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804民初66号 | 原告 | 原告: 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3966元,由原告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03 |
2 | 合同纠纷 | (2021)鄂0804民初373号 | 原告 | 原告: 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天地华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武汉天地华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装费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数为基数,按年利率3.84%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武汉天地华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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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京山市财政局,荆门市财政局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荆门市金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天地华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