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迅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美华
91330201665583757F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611号华城花园31、35、37号14-9-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0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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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甬海执民字第1390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139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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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甬海商初字第14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安迅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
121606
被告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安迅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121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82元,由被告宁波新世纪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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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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