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水根
91330482355371708J
1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沈家弄花苑门面房121号第二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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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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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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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其他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7-12
〔2019〕浙0109执5498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执246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82执246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02-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576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1580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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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异30号
被执行人
-
--
追加被申请人Z某某为本院(2019)浙0109执54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2020-07-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执549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浙0109执5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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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1576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7-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民初861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腾洲羽绒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民初861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腾洲羽绒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景远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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