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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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9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16-05-20 | 〔2016〕闽0403执00733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16-05-20 | 〔2016〕闽0403执007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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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9 |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0-16 |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5 |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已补报年报 | 2015-07-15 |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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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闽0403执00734号 | 2016-05-20 | (2015)元民初字第828号 | 三元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闽0403执00733号 | 2016-05-20 | (2015)元民初字第828号 | 三元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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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4021556648210 | 营业执照 | 销售机电设备、焦炭、生铁、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建材、玻璃、橡胶制品、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针纺织品、高低压电器、成套电控设备、化肥、日用品、农畜产品、矿产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家具、文具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10-29 | 2099-12-31 | 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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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02执恢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6-18 |
2 | 其他 | (2017)闽0402执7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闽0402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17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403执7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1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403执7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1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403执7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403执7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21 |
7 | 合同纠纷 | (2016)闽0402民初862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被告: 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洪洛珠 | 6689239.28 | 一、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偿还借款3731187.5元并支付利息146651.7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此后利息按案涉合同的约定,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400元;
三、H某某以其享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产对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该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对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限额2800000元范围内对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23元,由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31553元,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1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
8 | 合同纠纷 | (2016)0402执保146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被告: 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洪洛珠 | 4000000 | 冻结被告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H洪洛珠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4-06 |
9 | 合同纠纷 | (2016)闽0402执保146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被告: 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洪洛珠 | 4000000 | 冻结被告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三杉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H洪洛珠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4-06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元民初字第82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晓静,L某某,H某某,永安市扬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建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昊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福建三明金艾莱实业有限公司 | 4500000 |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借款利息(借款本金4500000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L某某、H某某、永安市扬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建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昊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福建三明金艾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766元,由被告S某某、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L某某、H某某、永安市扬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建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明市昊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福建三明金艾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