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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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23民终1146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8-17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577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涛,C某某 | 8420137.02 | 一、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29746.43元,支付利息255439.59元;
二、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1.25‰的月利率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9704元,保全费5000元;
四、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即坐落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准噶尔大道2号(7号商业楼商铺1-1号)等90户房产(具体以新(2019)准东开发区吉木萨尔片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新(2021)准东开发区吉木萨尔片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及新(2021)准东开发区吉木萨尔片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产权证所确定的抵押不动产为准)对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孙涛、C某某对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494元,减半收取即35247元,由被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17 |
3 | 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195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45元,减半收取2209.23元,由原告新疆准东金盆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8-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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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2327民初601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 | (2024)新23民终938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3 | -- | (2023)新2327民初309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4 | -- | (2024)新2327民初601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昌吉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5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3)新23民终1146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