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京0105民初1659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欧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24811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欧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一元六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欧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欧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一十二元(其中二千七百六十六元,已交纳;另二千三百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Y某某负担四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6 |
2 | 合同纠纷 | 2015年朝民初字第1418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北京欧捷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案件保全费119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