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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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0)湘02民初82号 | 被告 | 原告: 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欧力德换热实业有限公司 | 35000 | 一、被告湖南欧力德换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湖南欧力德换热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4-0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0202民初2832号 | 被告 | 原告: 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欧力德换热实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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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20)湘02民初82号 | 被告 | 原告: 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欧力德换热实业有限公司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