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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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一般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0-04-03 | -- | |
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0-04-02 | 湘建建〔2020〕49号 | |
3 | 违规挂证 | 督促违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31 | 湘建建函〔2019〕15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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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JZ安许证字﹝2005﹞000968 | 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 建筑施工 | 2022-08-10 | 2025-08-09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桑植国税许准﹝2017﹞2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7-01-05 | 2099-12-31 | 市税务局 | |
3 | (桑植)市监食经许字﹝2021﹞第010558号 | 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准予许可决定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1-12-01 | 2026-11-30 | 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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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民终24号 | 被告 | - | 111026.79 | 一、维持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原告M某某与被告L某某、Y某某之间本案案涉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M某某支付工程款111026.79元;
四、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L某某、Y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35元,由M某某负担7800元,L某某、Y某某负担18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L某某、Y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1元,由L某某、Y某某承担4489元,M某某承担83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31 |
2 | 合同纠纷 | (2021)湘0822民初813号 | 被告 | 被告: 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 | 326171.73 | 一、确认原告M某某与被告L某某、Y某某之间本案案涉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工程款326171.73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L某某、Y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3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3443元,被告L某某、Y某某负担61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6 |
3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2民初8679-2号 | 被申请人 | - | 1170461.47 |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W文国祥银行存款1170461.47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28 |
4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2执保1294号 | 被申请人 | - | 1170461.47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1170461.4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W某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04 |
5 | 合同纠纷 | (2020)湘0102民初8679-1号 | 被申请人 | - | 1170461.47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1170461.4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W某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04 |
6 | 其他 | (2017)湘0822执18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湘082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0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1)桑法民执字第23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异议人L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4-22 |
8 | 合同纠纷 | (2011)桑法执(民)字第2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1)桑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3-12-26 |
9 | 合同纠纷 | (2011)桑法民二初字第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廖东升,桑植县东升建安有限公司 | 250000 | 一、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2009年8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以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日付清;二、被告桑植县东升建安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所欠原告L某某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桑植县东升建安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和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61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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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湘08民终24号 | 其他 | - |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822民初813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Y某某,张家界运兴建安有限公司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2021-06-11 | |
3 | -- | (2011)桑法民二初字第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桑植县东升建安有限公司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201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