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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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9 | -- | |
2 | 其他规避执行 | -- | -- | -- | 2020-02-13 | 〔2020〕鲁0282执83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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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282执8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105执恢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0705执恢306号 | 被执行人 | - | -- | 1、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0 |
4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9)鲁07民终4964号 | 第三人 | - | 6246286 | 准许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4元,减半收取27762元,由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1-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282民初1026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兴江,刘海艇,T某某 | 1343523 | 一、被告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货款343523元,并负担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L某某在抽逃资金100万元范围内对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W某某、T某某与L某某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3元,保全费2370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L某某、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105执3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5-31 |
7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鲁0705民初2228号 | 第三人 | 原告: 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 被告: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世纪创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246286 | 驳回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24元,由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2 |
8 | 合同纠纷 | (2017)鲁0705执10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9-27 |
9 | 合同纠纷 | (2018)鲁0705执异字5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潍坊市坊子区农业机械技术培训中心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8-05-16 |
10 | 合同纠纷 | (2016)鲁0705民初2542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世纪创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兴江,H某某 | 6246324.7 | 一、被告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7.5万元及利息371324.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潍坊世纪创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庄检路以东,凤凰大街以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潍国用(2013)第A0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W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潍坊狮帝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24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