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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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云0125执23号 | 2024-01-03 | (2023)云0125民初2208号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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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847000 | (2024)云0125执23号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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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0125民初2208号 | 被告 | 原告: 宜良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水发(宜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4842000 | 一、解除原告宜良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宜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
二、被告水发(宜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宜良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484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宜良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34元,减半收取计228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水发(宜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23-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