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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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及附属设施恢复林地原状;2、处违法占用IV级保护林地面积29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元的处罚标准,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整(¥14,900元)。 ...更多 | 14900 |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11-05 | 东综执罚决字〔2021〕第7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