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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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 2020-06-20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17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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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重新核定 | 重新核定 | 2020-01-19 | 2025-01-19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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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381民初302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 | 321300 | 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款32.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已支付的10万元,其应承担的利息数额为18000元;就余欠的32.13万元,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4 |
2 | 合同纠纷 | (2018)吉0381民初302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 | 321300 | 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款32.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已支付的10万元,其应承担的利息数额为18000元;就余欠的32.13万元,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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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3)吉0102民初78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冠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