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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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贷款业务开展不审慎2.转嫁经营成本3.内控管理不到位 | 责令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200000 | 北京银保监局 | 2022-06-14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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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02执2076号 | 其他 | - | -- | 本院执行的(2024)浙0402执2076号案件予以结案 | 2024-04-20 |
2 | -- | (2023)浙0591执137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591执13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4-18 |
3 | -- | (2023)浙0212执498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浙0212执4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4-02 |
4 | -- | (2024)浙0602民初623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 134525.25 | 一、被告Y某某、X某某应共同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767.08元,支付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止的期内利息458.24元、罚息74.61元,并支付其中以64225.3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2%计算的罚息(利息、罚息之和的最高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Y某某、X某某应共同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330029067630号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9元,由被告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1 |
5 | -- | (2024)浙0281民初759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834461.28 | 一、被告J某某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1262.10元,支付截至2023年7月28日止的期内利息11188.79元、罚息1284.79元及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401262.10元和期内利息11188.79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4.82%计算的罚息,并赔偿律师费8274.71元,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J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J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号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4-03-19 |
6 | -- | (2024)浙0402民初1064号 | 其他 | - | 208828.54 |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本金190484.64元,并支付利息10272.35元、罚息2071.5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此后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甲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
三、原告甲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乙所有的号牌为×××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由被告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3-19 |
7 | -- | (2023)浙0681执801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80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3-08 |
8 | -- | (2024)浙0108执654号 | 其他 | - | -- | -- | 2024-03-05 |
9 | -- | (2023)粤2071执21038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3)粤2071执21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3-05 |
10 | -- | (2024)浙0782民初2363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154457.82 | 一、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853.24元并支付利息3670.56元、罚息4934.02元(已计算至2023年11月28日,自2023年11月29日起以欠付的1435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BVKY1101LSX75368)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已减半),由被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3-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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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L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L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L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Y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S某某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新疆澳玺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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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06民初3867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2 | -- | (2024)粤0106民初3864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3 | -- | (2024)粤0106民初3869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4 | -- | (2024)粤0106民初3868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5 | -- | (2024)粤0106民初3866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广州市昊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6 | -- | (2024)粤0106民初3865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
7 | -- | (2024)鲁0102民初4892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山东企客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Z某某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
8 | -- | (2024)鲁0102民初4892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山东企客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Z某某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
9 | -- | (2024)鲁0102民初4892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山东企客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Z某某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
10 | -- | (2024)粤1202民初2534号 | 原告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