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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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JZ安许证字﹝2014﹞00962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3-05-05 | 2026-05-05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武江税﹞许准字﹝2020﹞第﹝604﹞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04-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 | |
3 | ﹝武江税﹞许准字﹝2020﹞第﹝583﹞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03-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 | |
4 | 91420103799773919Y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城市及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灯光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环保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照明产品、电器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灯杆、路灯、建筑材料、电线电缆、钢材的安装、技术开发、批发兼零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变电箱租赁、技术服务;工程监理;智慧城市系统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兼零售;会议会展服务;企业 ...更多 | 2020-10-20 | 2099-12-31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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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106民初25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2512.56 | 一、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256.28元;二、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1256.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3-03-06 |
2 | 其他 | (2022)鄂0104民初1313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01 |
3 | 票据纠纷 | (2021)鄂0106民初1599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8215.1 | 一、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204107.55元及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该204107.55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21-12-31 |
4 | 票据纠纷 | (2021)鄂0106民初1598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83329.7 | 一、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591664.85元及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该591664.85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6元,由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21-12-31 |
5 | 其他 | (2019)鄂0103民初6099号 | 被告 | 被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C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
二、被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C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违约损失(计算及支付方式:以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实际应付代理费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被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C某某律师事务所已预付,被告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随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湖北C某某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0 |
6 | 其他 | (2016)鄂0106民初3940号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担保人Q某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担保人Z某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11 |
7 | 其他 | (2016)鄂0106财保60号 | 申请人 | - | 55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Q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建筑面积157.83平方米)和担保人Z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号,建筑面积136.14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
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4-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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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
2 | 票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
3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2019)鄂0103民初609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 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