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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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71民初12750号 | 被申请人 | - | 1712032.45 | 对被申请人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C某某名下价值相当于1712032.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4-24 |
2 | -- | (2023)粤2071民初698号 | 申请人 | - | 2310839.9 | 对被申请人美迪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1083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1-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3754号 | 被申请人 | - | 1124730.68 | 对被申请人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24730.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0-24 |
4 | -- | (2022)粤2071民初51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 | 39081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变支付39081元及利息(以3908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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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20民终483号 | 上诉人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2071民初698号 | 原告 | 原告: 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美迪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2071民初608号 | 原告 | 原告: 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美迪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3754号 | 被告 | 原告: 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汇聚智能装备(中山)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