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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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川1602执61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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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川1602执615号 | 2019-02-26 | (2018)川1602民初2987号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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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川1602执61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川16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07-24 |
2 | 其他 | (2018)川1602民初2987号 | 被告 | 原告: 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贺绍远 | 352106.88 | 一、被告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的租金352106.88元;
二、驳回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2-18 |
3 | 其他 | (2017)川1602执1485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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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川1602民初2987号 | 被告 | 原告: 广安亿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广安贵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贺绍远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