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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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4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郴州市新天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 72828 | 一、原告W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伤残赔偿金46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6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合计8082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在本案中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808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郴州市新天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被告郴州市新天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4-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