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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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晋08民终1335号 | 上诉人 | - | 153750 |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名永济市涑北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永济市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10-1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晋0881民初14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山西省永济董村农场医院,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市人民医院 | 236466.26 | 一、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82763.2元;
二、被告永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153703.06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8000元;由原告负担2856元。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1800元,被告永济市人民医院负担3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