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市医疗集团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市第三医院)

正常 华北
刘军
12141081408360245T
139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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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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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晋08民终1335号
上诉人
-
153750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名永济市涑北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永济市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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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晋0881民初142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山西省永济董村农场医院,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市人民医院
236466.26
一、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82763.2元; 二、被告永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153703.06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8000元;由原告负担2856元。被告永济市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1800元,被告永济市人民医院负担3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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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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