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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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452745 | (2024)陕0702执恢99号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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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陕07民初6号 | 被告 | 原告: 汉江油泵油咀厂,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 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354271.47 | 一、被告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设备转让款221066.21元、经济业务往来欠款133205.26元,两项合计354271.47元;
二、驳回原告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45元,由原告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负担5847元,被告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5 |
2 | 合同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7497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17399996 | 一、撤销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的《解除协议》;
二、被告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款项17399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150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2-28 |
3 | 其他 | (2018)陕0702执69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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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7民初6号 | 被告 | 原告: 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 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7 | |
2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汉江油泵油咀厂破产清算组 被告: 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8 | |
3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7497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1)陕0702民初7497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1-11-09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陕07民终1168号 | 上诉人 | -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