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吴小涛
91410482586010942K
5000万元人民币
-
汝州市钟楼区郭庄村
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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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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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汝州税税通〔2018〕10490号
新标准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
2
汝地税税通〔2017〕30754号
新标准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河南省汝州市地方税务局
3
公告﹝2021﹞37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1年第四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正常延期
2021-05-28
2024-05-2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豫0482民初24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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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
--
(2023)豫0482民初9089号
被告
原告:
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吴小某,吴某涛,高某,吴某阳,吴某祖,尚某兴
--
准许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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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3
--
(2023)豫0482民初4828号
被告
原告:
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吴小涛,W某某,G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
--
准许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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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4
--
(2022)豫0482民初446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2168800
被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现金216.8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6.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28日计算到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5.20元,由被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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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5
合同纠纷
(2021)豫04民终1069号
被告
-
533600
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汝州市义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3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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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6
合同纠纷
(2020)豫048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汝州市义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286067
驳回Y某某以原告汝州市义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名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退还给原告汝州市义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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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8)豫0482财保386号
申请人
-
20000000
冻结被申请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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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2022)豫0482民初446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创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2-0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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