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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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8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6-08 | -- | |
3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4 | --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4-10-31 | 〔2014〕杭建执民字第03520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14-02-12 | 〔2014〕杭桐执民字第0067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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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8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08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4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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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杭桐执民字第00670号 | 2014-02-12 | (2012)杭桐商初字第00520号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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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杭建商初字第89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郑亦农,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王时来,建德宏兴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 | 1157397 | 一、被告Z某某、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人民币109810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9294元(该违约金算至2012年8月13日,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欠款本金人民币1098103元的年利率6.1%的四倍另行计算)。
二、被告W某某、建德宏兴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对被告Z某某、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44元,公告费950元,合计人民币16167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人民币8727元,由被告Z某某、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17元,被告W某某、建德宏兴机械有限公司、C某某对被告Z某某、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15217元连带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崇民终字第215号 | 上诉人 | - | 135850 |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为1508.5元,由上诉人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1-10-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建民二初字第29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天戈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 24750 | 被告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戈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75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元,减半收取计209.50元,由被告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8-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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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杭建商初字第89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C某某,建德宏兴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福尔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4-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