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张艺
91500106304804569U
50000万
-
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村张家湾社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3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7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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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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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19
沙坪坝市监工商企吊字〔2019〕第008011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0
--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6-08-29
〔2016〕渝0106执447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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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渝0106执4478号
2016-08-29
(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47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056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7000
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归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57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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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10000
一、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利息及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上述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三、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减去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金额的差额,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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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5000
一、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T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利息及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上述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三、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违约金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减去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金额的差额,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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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673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T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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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89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天天聚财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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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6
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本案按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7-02-06
7
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22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T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7-01-19
8
其他
(2017)渝0106民初27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天天聚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7-01-1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4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3500
一、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支付利息4500元; 三、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L某某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 五、被告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8元,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独自负担310元。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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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6)0106民初110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57
本案按原告H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5元,原告已预交1857元,退还原告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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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10-31
2
公告判决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8-08
3
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7-3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056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2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6-21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6-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渝0106民初673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5-11
5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2-27
6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147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2-27
7
合同纠纷
(2017)渝0106民初27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市登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天天聚才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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