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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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16-11-09 | 〔2016〕鄂0527执713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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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000 | (2024)鄂0527执恢21号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4-01-2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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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527执41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院(2018)鄂0527执4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0-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527执413号 | 被执行人 | - | 500000 |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将所欠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4-24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527执7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7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7 |
4 | 其他 | (2016)鄂0527执3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3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6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527民初890号 | 被告 | 原告: 秭归县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秭归县屈农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韩高成,Y某某 | 500000 | 一、秭归县屈农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欠秭归县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至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H某某、Y某某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秭归县屈农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