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武星艳
916540045725284098
50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苏州路1号
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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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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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09-30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
2019第(10436)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1-19
2099-12-31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新4004民初57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霍尔果斯开建日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307252.8
一、被告霍尔果斯开建日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S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2338.8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5.12元,原告负担的4914元予以免交,被告霍尔果斯开建日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7371.12元。保全费4762.5元,由原告负担2857.5元,由被告霍尔果斯开建日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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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2
其他
(2021)新40执170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新40执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橙色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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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3
其他
(2019)新40执130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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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纠纷
(2022)新4004民初570号
被告
原告:
苏乃汗•奴勒居马,苏乃汗·奴勒居马
被告:
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霍尔果斯市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苏新置业有限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2022-09-29
2
生命权纠纷
(2022)新4004民初570号
被告
原告:
苏乃汗·奴勒居马,苏乃汗•奴勒居马
被告: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霍尔果斯市苏新置业有限公司,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2022-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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