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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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617538.57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利息 | --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2〕琼9003民初1999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244573.95元及利息8598.81元 | --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2〕琼9003民初6365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工程款2002884.38元及利息。 | --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2〕琼9003民初3217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291631.8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利息;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多 | --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2〕琼9003民初4978号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工程款291009.65元及利息;支付保全费2088.06元;支付迟延利息 | --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琼97民终15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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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琼9003执4103号 | 2023-08-15 | (2022)琼9003民初1999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琼9003执3954号 | 2023-08-09 | (2022)琼9003民初6365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琼9003执2900号 | 2023-07-05 | (2022)琼9003民初3217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琼9003执2180号 | 2023-05-22 | (2022)琼9003民初4978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琼9003执2061号 | 2023-05-17 | (2023)琼97民终152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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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辽0881民初1955号 | 被告 |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华茂建材商行,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21844.34 | 被告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华茂建材商行、被告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60922.17元及利息(利息以260922.1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四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华茂建材商行、被告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不承担诉讼费,应予退还原告5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1 |
2 | 票据纠纷 | (2022)辽0881民初1958号 | 被告 |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益津元(沈阳)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91251.52 | 被告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益津元(沈阳)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95625.76元及利息(利息以295625.7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四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正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益津元(沈阳)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不承担诉讼费,应予退还原告5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 | 2022-11-14 |
3 | 票据纠纷 | (2022)辽0881民初1955-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6-09 |
4 | 票据纠纷 | (2022)粤0303民初769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奕妍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上海奕妍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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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琼9003民初271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一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2 | -- | (2024)琼9003民初2678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铂高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3 | -- | (2024)琼9003民初2180号 | 被告 | 原告: 海口集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4 | -- | (2022)粤0112民初3214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5 | -- | (2022)粤0112民初32141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6 | -- | (2024)琼9003民初1801号 | 原告 | 原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洋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7 | -- | (2024)粤01民终5835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8 | -- | (2024)粤01民终5835号 | 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9 | -- | (2024)琼9003民初2032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洋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儋州一帆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10 | -- | (2024)琼97民终523号 | 上诉人 | -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