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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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国 许准字 〔2017〕 第328 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2 | 乌国 许受字 〔2017〕 第248 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3 | 乌国许受字〔2017〕第239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4 | 乌国许受字〔2017〕第248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5 | 乌国许准字〔2017〕第328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6 | null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7 | 乌国许准字〔2017〕第336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8 | 乌国 许准字 〔2017〕 第336 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
9 | 乌国 许受字 〔2017〕 第239 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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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内0626民初373号 | 原告 | 原告: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G某某,M某某,X某某 | -- | 准予原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内0626民初1514号 | 原告 | 原告: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Y某某 | 2113500 | 准予原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8元,减半收取11854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10-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内0626执36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08-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0626民初3074号 | 原告 | 原告: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89元,减半收取18794.5元,由原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3-13 |
5 | 合同纠纷 | (2015)怀民(商)初字第034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573598 | 一、被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四十万七千六百零七元四角一分及逾期付款罚息人民币十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一元七角二分;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四十六元,由被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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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15-12-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15-08-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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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5)怀民(商)初字第034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乌审旗九盛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