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其涛
91370481571684899X
500万元人民币
-
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工业园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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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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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其他
--
--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俞桂民代偿款122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杨其坦、李海燕对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在代偿款总额1227000元范围内分别向俞桂民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对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在代偿款总额1227000元范围内向俞桂民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并且对于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代偿款100367.81元,在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予以扣减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李海燕、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俞桂民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俞桂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俞桂民负担250元,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李海燕、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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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2-07-29
〔2022〕鲁0481民初531号
3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9-01-11
〔2019〕鲁0481执18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4-05-22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481民初53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
3781367.81
一、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Y某某代偿款122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杨其坦、L某某对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在代偿款总额1227000元范围内分别向Y某某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对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在代偿款总额1227000元范围内向Y某某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并且对于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代偿款100367.81元,在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予以扣减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Y某某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Y某某负担250元,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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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2
其他
(2020)鲁0402执3771号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龙门刨床(规格B2020/6M)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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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3
合同纠纷
(2019)鲁0402民初2302号
被告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被告:
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杨其坦,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杨其涛,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90000
一、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8日欠息为184666.64元;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及律师费90000元; 二、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有权就判项一所确认的债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具体信息详见编号济宁银行枣庄滕州支行最高抵字第20171219260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附件二《(动产)抵押清单》); 三、被告Y某某、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Y某某、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为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0元,由被告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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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4
申请保全案件
(2019)鲁0481财保775号
被申请人
-
8000000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茂友工贸有限公司、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价值800万元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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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5
其他
(2019)鲁0481执18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100367.81
扣划被执行人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367.8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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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6
其他
(2019)鲁0481执18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1644628.62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4628.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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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481民初53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2-04-2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被告:
L某某,滕州金丰磨料制造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精密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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