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明杰
91350681315643326J
25040.8713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5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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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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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执3088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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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
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民初368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
68972.52
一、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赁费49392元; 二、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348元; 三、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垫的电费7232.52元; 四、驳回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4元,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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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3
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民初175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51547.74
一、原告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Y某某于2021年9月1日所签订《泷澄集团总部经济大楼房屋租赁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1547.74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原告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6元,被告Y某某负担1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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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4
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民初209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慈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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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民初368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欣隆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闽0681民初175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吉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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