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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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现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在岗履职,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或没有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履职,或委托无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的 ...更多 | 扣10分 | --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3-11-03 | -- | |
2 | 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文通报的 | 扣5分 | -- | 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3-10-30 | -- | |
3 | 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文通报的 | 扣5分 | --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3-05-09 | -- | |
4 | 现场考评等级不合格 | -- | --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03-30 | 湘建建函〔2023〕30号 | |
5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12-02 | -- | |
6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07-19 | -- | |
7 | 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扣15分 | -- | 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07-06 | -- | |
8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04-29 | -- | |
9 | 1.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5分 | -- | 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04-08 | -- | |
10 | 1.管理人员不到位的2.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 扣8分 | --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2-01-2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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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430321MB0Q53536H4000131003000201909300018 | 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同意 | 2019-09-30 | 2099-12-31 | 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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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湘0321执8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湘03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08 |
2 | 其他 | (2022)湘11执135号 | 申请人 | - | -- | 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1)第8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7-25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321民初171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 | 404000 | 由被告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被告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0 |
4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2)湘11民特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东安县黄泥洞国有林场负担。 ...更多 | 2022-06-16 |
5 | 合同纠纷 | (2021)湘1122民初1836号之一 | 原告 | - | -- | 对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3 |
6 | 其他 | (2016)湘03民终1526号 | 上诉人 | - | 327458.31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L某某136440.96元;
三、上诉人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L某某109152.77元;
四、上诉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L某某81864.58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合计10514元,由上诉人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29元,上诉人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3元,上诉人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7元,被上诉人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42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0 |
7 | 其他 | (2016)湘0302民初4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县建筑规划设计院,湘潭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 460944.64 | 一、被告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460944.64元;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14元,合计6614元,由被告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83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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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2022-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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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321民初171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2022-07-20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湘0302民初4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湘潭县建筑规划设计院,湘潭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