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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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桂0107执4438号 | 2021-05-26 | 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517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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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33879 | (2024)桂0107执3146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 | 303188 | (2024)桂0103执2186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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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13096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欧美琼,L某某 | 958000 | 一、被告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8000元;
二、被告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7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9月8日止;以9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代偿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三、被告Z某某、欧美琼、L某某对被告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2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528元,由被告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Z某某、欧美琼、L某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25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254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欧美琼,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某某,L某某 | 312900 | 一、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赔偿律师12900元;
四、被告Z某某、L某某对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444元,保全费2170元,两项合计8614元,由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Z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09 |
3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254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欧美琼,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某某,L某某 | 1043000 | 一、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原告C某某赔偿律师43000元;
四、被告Z某某、L某某对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08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087元,由被告Z某某、O某某、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Z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09 |
4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3民初2542号 | 被申请人 | - | 330000 | 一、查封担保人G某某、C某某、G某某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不动产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Z某某、L某某、O某某、南宁共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联创共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