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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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8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4-27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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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陕0112民初8289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伟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伟达顺商贸有限公司 | 2402793.2 | 一、被告陕西伟达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伟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0139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8165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给付之日,以819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陕西伟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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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4民终1444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伟达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陕04民终1444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伟达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