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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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4 |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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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桂1029民初289号 | 被告 | 原告: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田林县恒丰林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建敏,Y某某 | 12000000 | 一、被告田林县恒丰林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3月9日的利息318120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田林县恒丰林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L某某(即位于广西钟山县花山乡和同古镇的8796.18亩中L某某,林权证号为:①B450903500880,②B450903500881,③B450903500882,④B450903500883,⑤B450903500884,⑥B450903500885,⑦B450903500887,⑧B45090350088)的折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Y某某、Y某某对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5709元,由被告田林县恒丰林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和Y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70。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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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1029民初289号 | 被告 | 原告: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Y某某,Y某某,田林县恒丰林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