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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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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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闽行申40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8-13
2
其他
(2020)闽09行终7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P某某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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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3
其他
(2020)闽09行终38号
被上诉人
-
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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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4
其他
(2020)闽09行终3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L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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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5
其他
(2019)闽0981行初6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宁焦公不罚决字〔2019〕0003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行复〔2019〕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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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6
其他
(2019)闽0981行初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10000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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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7
其他
(2019)闽0902行初1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公安局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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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8
合同纠纷
(2019)闽0902民初1094号
被告
原告:
宁德市冬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440071
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冬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1元,由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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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9
其他
(2016)闽0981行初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公安局
10000
一、确认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宁蕉公(蕉南)行罚决字[2016]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宁德市公安局作出宁公复决字[201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和被告宁德市公安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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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10
其他
(2016)闽0981行初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10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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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23)闽0981行初6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23-11-30
2
行政处罚
--
被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3
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复议
(2020)闽09行终77号
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9
4
治安管理(治安)
--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05
5
其他行政管理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6
公安行政管理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9-09-12
7
公安行政管理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德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9-08-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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