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林国仁
91120116684742514L
49000万港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海滨大道南侧湖滨路力高阳光海岸会所201室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4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131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34

被执行人 45

信用中国 272

裁判文书 390

法院公告 37

开庭公告 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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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案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滨大道以东、玉砂道以南畅海苑7号楼-3-601号房屋进行维修,具体维修范围为:1、客厅、卧室顶面涂层起包部位;2、卫生间、厨房铝扣板吊顶生锈腐蚀部位、卫生间浴霸;3、主卧室窗下鼓包的墙面及开裂的门框;4、可视对讲机;5、卫生间瓷砖空鼓部分。维修标准以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同所附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畅海苑南岛洋房精装房交房标准》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标准或天津市规范标准为准。二、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晖损失13108.48元。三、驳回原告董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董晖负担635.64元,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3.8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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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2023〕津0319民初1966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17,814.38元,并以7,817,814.38元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23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其完成施工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一标段桩基础及四期北岛基坑支护工程在7,186,854.3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息款120,0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40.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2,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26,0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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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2023〕津0319民初5684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范晓洋已付房款利息11,787.01元及违约金11,610.5元;二、驳回原告范晓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范晓洋负担76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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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2023〕津0319民初880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师政已付房款利息11020.66元及违约金10864.27元;二、驳回原告师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师政负担239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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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2023〕津0319民初21767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翔已付房款利息18714.88元及违约金18331.6元;二、驳回原告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原告王翔负担9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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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6226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款31214元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6238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路建春已付房款利息16,068.8元及违约金15,747.94元;二、驳回原告路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8.5元,由原告路建春负担8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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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1492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娜已付房款利息11474元及违约金11300元;二、驳回原告王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王娜负担48.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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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862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培菊已付房款利息11,229.46元及违约金10,992.2元;二、驳回原告李培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50元,保全费346.05元,由原告李培菊负担253.55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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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938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丰顺已付房款利息10961.15元及违约金10765.35元;二、驳回原告郭丰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元,由原告郭丰顺负担222.42元,由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1.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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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023〕津0319民初6224号

失信信息 13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6729号
2024-03-05
(2023)津0319民初703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5743号
2024-02-19
(2023)津0319民初2411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4650号
2024-01-29
(2023)津0319民初2849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4406号
2024-01-26
(2023)津0319民初2215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4026号
2024-01-23
(2022)津0319民初2663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2230号
2024-01-15
(2023)津0319民初678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2291号
2024-01-15
(2023)津0319民初541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1811号
2024-01-11
(2023)津0319民初1979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1799号
2024-01-11
(2023)津0319民初1946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811号
2024-01-05
(2023)津0319民初2539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08443
(2024)津0116执1129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4)津0116执1028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3
101020
(2024)川1302执2305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4
202150
(2024)津0116执975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5
202150
(2024)津0116执976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6
202150
(2024)津0116执976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7
202150
(2024)津0116执975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8
106869
(2024)津0116执871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9
157637
(2024)津0116执867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10
861014
(2024)津0116执806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信用中国 27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40428121522105037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新办资质
2024-04-29
2027-04-29
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审批局
2
津生固投发﹝2019﹞79号
新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占地面积34668.9平方米,建筑面积27735.12平方米。拟建住宅、商业及相关配套设施。
2019-08-20
2099-12-31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3
津国土房售许字﹝2019﹞第1082-001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欣海苑14号楼及配建15
2019-09-18
2099-12-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津国土房售许字﹝2019﹞第1248-001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欣海苑12号楼
2019-10-17
2099-12-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2019-0256
新标准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欣海苑9号楼
2019-04-11
2099-12-31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6
津国土房售许字﹝2019﹞第1081-001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欣海苑13号楼及配建14
2019-09-18
2099-12-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20190909093819241706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19-09-12
2099-12-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2017滨海建验证0018
新标准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2017-01-25
2099-12-31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9
120410201907170312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
2019-07-17
2099-12-31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10
2019-0257
新标准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欣海苑11号楼
2019-04-11
2099-12-31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3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鲁0215执4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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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2
--
(2023)津0116执310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3
--
(2023)津0116执287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4
--
(2023)津0116执2878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5
--
(2023)津0116执2898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6
--
(2023)津0116执2892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7
--
(2023)津0116执3128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8
--
(2023)津0116执2858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9
--
(2023)津0116执312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12-21
10
--
(2023)津03民终10929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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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法院公告 3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杭州晨镐贸易有限公司
成渝金融法院
2024-02-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事海商纠纷
天津中信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2023-10-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4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W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2-28
5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L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6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S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7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H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8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H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9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H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10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Y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开庭公告 13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3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4
--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5
--
--
其他
原告:
H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6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7
--
--
被告
原告:
天津弘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宏远园林有限公司,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8
--
--
其他
原告:
Y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9
--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10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