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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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21-10-26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1-04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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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浙1023执30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10-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民初112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赤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翰森卫浴有限公司 | 437584.1 | 限被告开平市翰森卫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赤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758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计3930元,由被告开平市翰森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8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18-06-04 |
3 | 劳动争议 | (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5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开平市翰森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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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珠海聚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4304051972****1519)、L某某(4524021988****4822)、J某某(3503221995****6244)、Z某某(4407821979****3323)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8-0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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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10民终1836号 | 上诉人 | -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民初1123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赤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翰森卫浴有限公司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18-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