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魏玉凤
913304217338067571
250万美元
-
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5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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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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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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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善)听告〔2021〕17号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5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插扣件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产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矿物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废乳化液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仓库及存放的废矿物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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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2021-04-0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2000086号
2
--
其他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38号当事人: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魏玉凤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4年在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58号内建造了配电房、发电机房。经勘验,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58号内建有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各一间。配电房和发电机房的层数均为一层,结构形式均为混合结构,均位于厂区的西侧。上述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嘉兴市中测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141.27平方米,发电机房的建筑面积为53.82平方米。经嘉善县中信房地产估价造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配电房、发电机房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96338元。案发后,本机关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当事人建造的配电房、发电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58号内建造了配电房、发电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零柒元零肆分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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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7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1-08
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38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0)嘉善商初字第16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被告:
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
220533
准予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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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5
2
劳动争议
(2005)善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2920
驳回原告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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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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