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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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525执18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4-17 |
2 | -- | (2023)陕0525民初2087号 | 被告 | 原告: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 |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12-12 |
3 | -- | (2023)陕05民终259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上诉人澄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2-11 |
4 | -- | (2023)陕0525民初2060号 | 被告 | 原告: 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 | 准许原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原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11-15 |
5 | -- | (2022)陕0525民初25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327490 | 被告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告澄城县XX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Z某某财产损失34650元、治理耕地费用292840元,共计3274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鉴定费10000元,均由被告澄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告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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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0525民初2087号 | 被告 | 原告: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0525民初2087号 | 被告 | 原告: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陕0525民初25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